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应当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并可以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并可以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对获得相应星级的志愿者推荐参加相关评选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