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一条 省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志愿服务信用记录制度。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伪造志愿服务记录或者违法从事志愿服务,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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