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慈善行业组织等团体、组织,应当鼓励本单位、本系统的人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