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四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