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志愿服务能力纳入素质教育内容。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参加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将其纳入社会实践或者综合实践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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