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条 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志愿服务、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旅游景点、免费享受健康保健体检等措施予以激励。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的认定标准和激励措施,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规定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的激励措施,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志愿者提供便利和相应优惠待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为志愿者提供服务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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