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 第二十八条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运营和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信息,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得侵害个人隐私。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