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