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5-31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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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结... 第二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包括: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 第三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 第四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配备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 第六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并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七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 第八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校党建和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 第九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三年至少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每五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学... 第十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结合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专项督导工作计划,对下列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督导: (一)... 第十一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一条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二)向被督导单... 第十二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与规模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按规定要求实... 第十三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三条 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学籍管理、招生、收费等依法依规办学情况进行监... 第十四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四条 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健全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和体系,完善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建设开放共享的省教育督导评... 第十五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一)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 (二)教育现代化发展水... 第十六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培育、扶持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发展,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参与教... 第十七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七条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监测工作,接受教育督导机...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十八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十八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 第十九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十九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应当出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督导机构颁发的督学证,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接受学生及其... 第二十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二十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 (一)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配偶、父...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督学培训,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交流,提高督学的教育督导政...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督学给予褒扬;对考核不合格的,报告同级人民...

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报告以及评估监测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众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坚决、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报告以及约谈、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出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的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责...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