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报告以及约谈、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出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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