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坚决、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多,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等情况的,应当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改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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