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