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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