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