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督学给予褒扬;对考核不合格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