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二十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二十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
(一)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的;
(三)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四)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其他情形的。
被督导单位发现督学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教育督导机构收到回避申请或者主动发现督学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决定回避。
(一)与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二)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被督导单位就业或者就读的;
(三)系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四)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其他情形的。
被督导单位发现督学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回避申请。
教育督导机构收到回避申请或者主动发现督学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决定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