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十九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应当出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督导机构颁发的督学证,遵守教育督导的有关规定,接受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监督。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支持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