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七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七条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监测工作,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委托开展评估监测的,不得向被评估监测单位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评估监测单位的财物,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估监测报告。
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委托开展评估监测的,不得向被评估监测单位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评估监测单位的财物,不得出具虚假的评估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