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五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一)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
(二)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情况;
(三)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等学校办学水平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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