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六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培育、扶持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发展,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参与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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