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四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四条 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健全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和体系,完善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建设开放共享的省教育督导评估监测信息化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