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二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与规模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按规定要求实施经常性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每五所学校至少一名的比例配置责任督学。责任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信息,应当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向责任督学反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