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结合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专项督导工作计划,对下列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督导:
(一)学生减负、教师违规补课等情况;
(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教学管理等情况;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等情况;
(四)需要开展专项督导的其他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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