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九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三年至少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每五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