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七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情况;
(二) 制定和实施教育发展规划情况;
(三) 统筹推进教育公平、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教育现代化和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
(四) 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办学条件的保障与改善情况;
(五) 校长队伍建设、教师配备及待遇保障情况;
(六) 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情况;
(七)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 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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