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并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