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