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配备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办公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