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八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校党建和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三)幼儿园、中小学现代化学校建设情况,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以及教学、科研发展情况;
(四)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五)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六)学校招生、校园安全、卫生、师生身心健康和权益保护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教育收费、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督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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