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一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一条 综合督导、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要求被督导单位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三)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实施现场督导;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督导组经过综合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六)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自督导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七)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八)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督导。
(一)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要求被督导单位自评的,被督导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三)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确定督导重点,实施现场督导;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督导组经过综合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反馈。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六)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自督导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七)被督导单位对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督导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八)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