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三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章督导内容和实施 第十三条 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学籍管理、招生、收费等依法依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接受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五)对责任学校评优评先提出建议。
(一)对学籍管理、招生、收费等依法依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接受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五)对责任学校评优评先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