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十八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十八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免。
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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