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十八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十八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免。
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免。
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