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三章 督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督学培训,支持督学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交流,提高督学的教育督导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