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第四章督导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报告以及评估监测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公众对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