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或者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除外。
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可以由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统一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举办国际会议、国际赛事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需要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可以由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统一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