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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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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五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业)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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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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