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所属的无线电监测站承担无线电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等的具体工作,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相关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所属的无线电监测站承担无线电监测,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等的具体工作,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