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无线电台执照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