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保护标识,并公布保护电话。
建设项目施工、运营或者植树造林等活动,应当与已建成的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不得危及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的安全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建设项目施工、运营或者植树造林等活动,应当与已建成的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间距,不得危及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的安全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