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应当与无线电管理工作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规定;与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适宜共建共享的,应当实行共建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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