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全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规划。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的布局和保护要求,并依法纳入有关城乡规划。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规划,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的布局和保护要求,并依法纳入有关城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