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支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有关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开放。
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需要使用住宅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顶部空间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保障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经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并与其协商确定租用等事宜。
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需要使用住宅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顶部空间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保障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经该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并与其协商确定租用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