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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