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排查,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排查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业)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的有害干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组织排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协助。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业)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的有害干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组织排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