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幼儿园、托儿所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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