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健全相关服务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