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传媒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传媒行业建立健全自律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传媒活动或者产品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传媒行业发布广告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防止广告内容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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