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安、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信息内容以及手机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网络信息提供商的监督管理,运用技术手段屏蔽、过滤传播不良信息的网站、网页,净化网络环境,防止手机信息、网络信息等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和危害。
公安、文化、工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无证无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及时发现、执法协作、查处取缔等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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