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生产和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