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公共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具体场所及周边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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